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有關單位,陽江供電局,各有關企業:
《陽江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試行期間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該文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為陽部規〔2025〕11號。
陽江市發展和改革局
2025年8月18日
陽江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安全
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不斷加強和改進對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充電設施運營使用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7〕8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構建高質量充電基礎設施體系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3〕1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是指各類電動汽車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散式充電樁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的相關設施,包括充電站地面構筑物、充電站(樁)等充電設備及其接入上級電源、監控管理系統的相關配套設施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用充電設施,是指對社會開放,為各種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并具有一定規模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某個法人單位及其職工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住宅小區內為全體業主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的電動汽車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本辦法所稱快充設施是指直流充電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充電設施在建設運營中涉及的幾方主體:
(一)產權單位,是指依法享有充電設施所有權的各類單位或個人;
(二)施工單位,是指具備相關施工資質,實施充電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及充電設備、相關配套設施安裝的主體單位;
(三)運營單位,是指滿足一定條件、具備履行經營責任能力,利用自有充電設施或接受他人委托,從事充電設施經營服務的單位;
(四)使用單位,是指通過租賃、購買充電服務等方式,接受充電設施產權(運營)單位充電服務的單位。
第二章 安全主體職責
第四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產權單位和運營單位共同承擔;自用充電設施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由其所有權人承擔。產權單位將所屬充電設施委托給運營單位運營、維護管理的,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雙方按約定承擔充電設施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五條 充電設施產權單位在充電設施場所選址、消防改造、規劃設計、施工建設等過程中,應遵守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的相關要求,確保采購經質量認證、符合安全要求的合格電動汽車充電產品,電動汽車充電設施規劃設計應嚴格遵循國家行業標準和設計規范,落實有關安全要求。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完工后,其產權單位應會同施工單位開展驗收工作,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申請驗收項目進行現場技術確認工作,確保符合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出具驗收核查報告,并保留驗收資料備查,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營和使用。
第六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按照現行行業運營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產規范,設置安全管理組織,配備專職安全員,明確運營各環節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制度應包含流程監控、現場管理、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宣傳培訓等,并定期開展培訓、應急演練及評估整改。公共建筑配建的地下汽車庫如需設置快充設施,應在同一防火單元內集中區域布置并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或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15-150-2018);居住建筑配建的地下汽車庫不宜設置快充設施,如需設置應布置在地面,快充設施及充電停車位與地上建筑間距應不小于6米(此處間距指兩者最近點的直線距離)。其他要求應按有關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執行。
第七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消防安全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使其掌握充電安全知識、用電安全規范、應急處理方法等,并應對相關人員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應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每周開展充電設施安全巡查工作,周巡查記錄應妥善保存;每月開展充電設施安全自查工作;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每年至少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月度安全自查報告、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應急疏散演練和全面檢測資料應妥善保存。
第九條 充電設施所在場地物業服務人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對充電設施所在場地開展日常巡查工作中,如發現安全隱患問題,應及時告知充電設施產權單位及運營單位,并督促其及時消除隱患;如遇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關閉電源、消防應急等措施。
第十條 充電設施產權單位及運營單位應依責定期對充電設施開展電氣安全、消防及防雷設施安全檢查、維修保養、隱患排查;確保配電、充電、監控、消防、防雷等設備完好無損,確保充電設施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配合做好場所安全提醒;對不能提供充電服務的廢棄充電設施應及時進行清理;加強充電車輛管理,充電期間嚴禁車內乘坐人員。
第十一條 新建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安裝條件的停車場所,其防火分區、防火單元、安全疏散以及消防給水、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防煙與排煙系統、電氣系統等消防設計除執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外,還應當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或者《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15-150-2018)等國家、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相關要求,倡導從嚴選擇設計標準。
第十二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單位及運營單位應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標準》(GB/T50966-2024)、《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 51313-2018)、廣東省標準《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技術規程》(DBJ/T15-150-2018)等標準規范要求設置相應的消火栓系統,配足配齊消防軟管卷盤、滅火器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包括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電氣火災限流保護器或滅弧裝置、防排煙系統等基礎性消防設施、器材。老舊小區加設充電設施,應符合《電動汽車分散充電設施工程技術標準》(GB/T51313-2018)。鼓勵老舊小區地下車庫實施充電基礎設施整體提升改造,納入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統一監管。
第十三條 公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單位及運營單位應按照《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標準》(GB/T50966-2024)有關要求建立完整的充電監控及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在檢測到危害充電安全的異常情況(如絕緣監測異常、電池溫度過高、電壓過高、電流過大等情況)時應進行告警,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及時對充電設備進行一鍵總斷電或分級斷電和現場巡查。
第十四條 鼓勵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或個人)為管理(或自用)的充電設施購買安全責任保險、財產險、產品責任險、火災險等險種。
第三章 監管職責分工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安全監管工作由屬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主管部門依職責分工負責。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并落實縣(市、區)相關部門行業管理責任和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委的屬地管理責任。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轄區內物業小區充電設施納入網格化管理,落實消防安全等網格化管理措施,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六條 對各類充電設施的安全監管職責,市級各部門分工如下:
(一)市發展改革局負責指導監督充電設施安全監管,根據職責對公用、專用充電設施經營、使用的安全狀況進行監督檢查。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全市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進行安全抽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通報相關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主管部門,要求縣(市、區)主管部門就檢查結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督促充電設施安全責任主體限期整改。
(二)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破壞充電設施的違法行為。
(三)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落實新建建筑充電設施配建要求并納入規劃條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落實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100%預留充電設施建設安裝條件,預留的充電接口應靠近充電停車位。
(四)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隨房屋市政工程建設的充電設施建設環節進行安全監督,對充電設施建設,依法履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職能,依法查處職權范圍內的消防違法行為,會同規劃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按照規劃及設計要求對新建住宅同步建設及其它預留建設安裝條件的充電設施組織驗收,將規劃設計要求的專用電表間和充電設施配建工程納入整體工程驗收范疇;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引導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或協議約定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各縣(市、區)交通運輸部門督促交通場站的業主、高速服務區業主和經營單位做好本場所內所屬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督促A級旅游景區運營單位按照屬地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加強對所屬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充電設施行業(領域)主管部門開展涉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依法組織或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八)市城管綜合執法局負責督促市區環衛作業單位加強對所屬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督促所屬市區公園廣場做好轄區內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對充電設施的產權、運營或使用單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查處消防違法行為;負責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和火災事故調查工作。
(十)陽江供電局負責充電設施相關電力基礎網絡建設與改造、充電設施增容服務、電力保障等技術支持工作;配合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和相關主管部門做好充電設施的供電監督管理工作,引導充電設施建設單位做好充電智能服務平臺注冊與設備接入工作,并做好安全用電宣傳。
(十一)市教育局、市衛生健康局、市國資委等相關部門加強對所屬領域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督促充電設施安全監管責任主體對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充電設施及運營單位,建立隱患整改工作臺賬,并督促限期整改,形成檢查記錄留存,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技術機構對轄區內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四章 追責處置機制
第十八條 對未能正確履行安全工作職責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由所屬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及相關主管部門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提醒、約見談話,并督促落實整改責任。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違反安全管理、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或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的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以及現場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現實危險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所涉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條 符合《供電營業規則》中止供電情形的,供電企業應當按規定事先通知所涉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公用、專用充電設施運營單位采取相應措施消除引起停電的原因后,供電企業應當按時恢復供電。
第二十一條 因充電設施特發事件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事故的,按照特發事件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新的強制性國家、地方、行業標準和規范等文件實施后,按照新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
部門規范性文件編號:陽部規〔2025〕11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關于我們
|
網站幫助
|
網站地圖
|
隱私申明
|
主辦單位: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管理維護:陽江市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局 網站標識碼:4417000019 備案序號:粵ICP備16010311號-3 網站報障:0662-3367662
粵公網安備 441702020001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