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文件精神,有序推進包容審慎監管,依法規范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我局梳理出輕微違法減免責事項,制定《陽江市教育局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征求意見稿),在法律框架下細化裁量標準,對違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能及時糾正自身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給予減免責行政處罰。
二、法律法規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粵府〔2022〕9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管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22〕7號)。
三、主要內容說明
《清單》明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原則,規定了1項從輕處罰的情形和1項免于處罰的情形,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細化量化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
一是免處罰清單,列出“對拒絕或者妨礙學校衛生監督員依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實施衛生監督的行政處罰”這一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不予處罰,并配套監管措施。
二是從輕處罰清單,列出“對學校或者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行政處罰”這一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對符合規定情形的從輕處罰,并配套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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